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曾駿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顏憶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曾駿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