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權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葉權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95條:「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請提出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