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信維即永信企業社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曾信維即永信企業社獨資商號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李淑真、廖秋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