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郭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