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汯即正味土司、郭嘉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