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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翁識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馮樹中即豐仕企業社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4年12月12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獨資行號在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於出資之負責人個人。本件獨資行號豐仕企業社之負責人馮樹中已於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死亡,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查,其權利能力已歸於消滅,獨資行號豐仕企業社之法律上人格亦失所附麗而不存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