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沛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面金額為189,540元之本票原本(聲明所載面額為180,778元,與本票不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