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采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提示日為民國115年12月30日,為未來日,請更正為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