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君愷
相 對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非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爭價額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之關係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同年2月4日命其於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符聲請之程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