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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江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針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為確認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期日(聲請狀誤載為114年10月16日,本院逕依職權予以更正)之陳述,及該陳述有無構成自認之法律效果,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管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113年10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乃確認當日陳述之過程及法律效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