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華羽工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嚴珮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