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曹瑞珠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萬6,576元、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6,576元(計算式:103萬6,576元+5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