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潤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心棋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