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李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羅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