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力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蓮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紹軒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