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何朝國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無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與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625元,而該筆土地115年度公告地價為43,352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同年度公告地價均為39,000元/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及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系爭土地對上開土地之公告地價比值,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445,354元【(219地號面積143㎡×權利範圍69752/125685+220地號面積1115㎡×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221地號面積205㎡×權利範圍69752/125685+222地號面積980㎡×權利範圍69752/125685)×75,625元×比值39,000元/43,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