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