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原      告  陳百欽  


被      告  勝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百欽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 陳百欽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