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暘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5,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上億機電有限公司」,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其正確名稱應為「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請原告重新具狀更正。
四、原證5存證信函回執。
五、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