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737元(計算式:2,642,888元+1,761,925元+880,962元+88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