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盛沺
被 告 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
被 告 李澤林即李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7,43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5,383元,及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二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039,134元及78,0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17,150元(計算式:3,039,134元+78,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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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7,437元+141,697元=3,039,134元 | | | |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