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彭聖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32,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