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大長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貴鱗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名凱即莊家班麻油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