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當事人欄位未列明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請具狀補正。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