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梁均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3,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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