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賴月霞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