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雷王貿易有限公司
全力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二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雨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7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9,6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費5,000元,原告應再繳納1,004,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