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