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龔書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