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蔡㚡奇律師
曹茜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77,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8,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