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李子垣
被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李子瑄」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子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