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