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