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原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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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補正: ⑴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自113年7月23日聲請停止拍賣迄今新台幣4,850萬元未能執行所受的法定利率5%的損失損害賠償」,聲明難認具體明確(應載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但不以此為限)。 ⑵應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並具體說明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及詳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
|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