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原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被 告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寶珠
李銣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辰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雖未載連帶給付,惟被告有數人,應為漏載)新台幣(下同)2,611,0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為282萬1,6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