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榮即小鮮飲食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