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陳郁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