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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大松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雖表明其債務人為廖創傳,但僅記載被告為「廖大松之繼承人」,未表明完整正確之被告姓名,難謂原告已適法表明當事人。經本院以民國115年2月6日114年度審訴字第348號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