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碧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于懷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5年度訴字第30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518,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關於上訴人楊碧玲部分為1,56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