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被 告 王政吉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王俊丰
王美雀
王春慧
王美玲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美絹
被 告 王祈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