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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被      告  王政吉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王俊丰  
            王美雀  

            王春慧  
            王美玲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美絹  
被      告  王祈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