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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蔡娘妹  
            徐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