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呂智超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