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何玟儀
李連祥
被 告 久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黃思江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