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被 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鍵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7,774元(詳見附表),應繳裁判費81,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56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