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游智強
被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3,043元(詳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9,300元,尚應補繳1萬101元(計算式:1萬9,401元-9,300元=1萬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