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綠金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金水
被 告 仟健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子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本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14時3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攜帶證物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