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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綠金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金水  


被      告  仟健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子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本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14時3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攜帶證物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