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陳玥霖
被 告 黃木傳
王子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萬5,753元,應繳裁判費6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2,776元(計算式:6萬3,276元-500元=6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