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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而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以民國115年7月20日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揭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