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成功
代 理 人 邱顯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俊定、黃慧雲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8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一併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