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土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鎂
代 理 人 華奕超律師
林怡汝律師
彭聖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羅投資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